丁道师:司法难以界定“洗稿”那就用“本心”来评判吧
2019-01-18 1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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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6日上午,我和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董天策、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倪静等几位老师,做客有问记者平台,就当前备受关注的“洗稿”之争,回答了记者朋友的一些问题,谈了一些观点和看法。

丁道师:司法难以界定“洗稿”那就用“本心”来评判吧

  以下是我的回答实录:

  1:新闻媒体的首发报道,影响力有限,而自媒体对相关内容的整合文章却屡屡轻松获得10w+。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答:其实我查看了各大机构出具的年度微信公号榜单,排名靠前的微信公众号,不是自媒体,而是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新闻等为代表的机构媒体。这说明在创作10万+内容上,还是以有首发原创能力的那些媒体为主,而非我们以为的自媒体。

  当然,自媒体整合而来的文章获取到10万+的案例也经常有,比如近期的甘柴烈火,还有去年的自媒体“差评”、自媒体“周冲”洗稿事件等案例。任何事情,存在就有它的道理,这一方面说明了“酒香也怕巷子深”,光有原创内力而推广能力匮乏也容易吃亏;另外一方面说明了当下的自媒体生态环境不容乐观,洗稿甚至抄袭、剽窃、篡改等层出不穷,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同时也说明了自媒体“钱景”远大,很多人为了通过吸引眼球进而谋利,不惜铤而走险。

  2:当新闻媒体人发现自己的稿件被自媒体不当引用或“洗稿”整合后,该如何维权?自媒体文章在引用或转述新闻媒体的内容(包括付费内容)时,需要遵循什么规则?

  答:如果是明确的抄袭,那就按照《著作权法》来进行维权,这方面已经有很详细的规定。但如果是洗稿的话,因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认定,来支持对权益人的维权,所以这个真的很难,大部分时候会不了了之。而且真的有打官司告赢的,也是以抄袭的名义,而非洗稿。

  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案,这个案子影响力非常大。我后来也对比了这两部小说,在我看来其实《梦里花落知多少》就是一部典型的洗稿小说,而非纯粹的抄袭。后来的判决结果不是按照“洗稿”,而是“抄袭”,当时(200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判决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

  关于自媒体文章在引用或转述新闻媒体的内容,这点也没有太多可以讨论的,因为《著作权》在第第二十二条已经做出了12条的明确规定,详细的说明了不同场景下的引用许可。对于我们这种自媒体来说,如果是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个不需要经过许可,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3:目前有少数媒体开始探索新闻付费阅读模式,您如何评价?您如何看待,新闻本身的公众属性和其作为产品的新闻稿件的付费模式之间的冲突?

  答:对于新闻报道来说,付费阅读本来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聚焦了愿意付费的一批高端用户,但另一方面必然放弃了大部分的路人用户。

  媒体既是媒体,也是企业。从企业属性来看,付费订阅如果建立在内容独家、深度、真实的基础上,是可以获取较大幅度的盈利,并且可以真正摆脱广告和内容报道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关系。

  但从媒体属性来看,付费订阅在当下的新媒体泛滥以及版权保护不利的时代,无疑会降低内容阅读量等KPI数据。这点需要找到平衡点,一方面在于期待版权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一方面在于平台“防盗”技术的提升。

  写在最后:在分享快结束时,有个记者朋友提出了“可以洗稿”的观点,理由是洗稿不一定是抄袭,著作权法只反对抄袭。

  这种观点似乎也没有错,出发点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不过在我看来,行业的发展超过了立法的步伐,很多时候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就用“本心”来判断是非与否。比如当年电商有那么多问题,但法律都没有规定到,我们不能因为法律没规定到,就认为很多事情可以做。

  PS:本文作者丁道师,关于本文所述观点,欢迎留言探讨,微信:dingdao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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